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海运禁止收寄物品

海运运禁止收寄物品

1、贵重物品:金砖、银条、现金、铂金等。

2、可议付的物品:信用卡、电话卡、车票、支票、非现金票证、空白的旅行票证等。

3、古董和工艺品:如明代的瓷器、精致的玻璃制品等。

4、医学样品:诊断样品、血样、尿样、人体组织等。

5、易燃易爆、腐蚀性、毒性、强酸碱性和放射性的各种危险品。如:火柴、雷管、火药、爆竹、汽油、柴油、煤油、酒精(液体和固体)、硫酸、盐酸、硝酸、有机溶剂、 农药以及其它列入化学工业出版社出版的”化学危险品实用手册”中的化工用品。

6、各类烈性毒药、麻醉药物和精神物品。如:砒霜、鸦片、吗啡、可卡因、海洛因、大麻等。

7、国家法令禁止流通或寄运的物品。如:文物、武器、弹药、仿真武器等。

8、公司无法承诺货物一定送到收货人本人手上,但承担由此可能带来的遗失风险。

9、妨碍公共的。如尸骨(包括已焚的尸骨)、未经硝制的兽皮、未经药制的兽骨等。

10、动物、植物以及它们的标本。

11、难以辨认的白色粉末。

12、液体类:海鲜、含酒精的饮料(啤酒、白酒等)、水剂等。

空运禁止收寄物品

1、威胁航空飞行安全的物品,是指在航空运输中,可能明显地危害人身健康、安全或对财产造成损害的物品或物质。

主要有以下几类:

爆炸品:如烟花爆竹、起爆引信等;

气体:如压缩气体、干冰、灭火器、蓄气筒(无排放装置,不能再充气的)、救生器(可自动膨胀的)等;

易燃液体:如油漆、汽油、酒精类、机油、樟脑油、发动机启动液、松节油、天拿水、胶水、香水等;

易燃固体:自然物质,遇水释放易燃气体的物质,如活性炭、钛粉、椰肉干、蓖麻制品、橡胶碎屑、安全火柴(盒擦的或片擦的)、

干燥的白磷、干燥的黄磷、镁粉等;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:如高锰酸钾;

毒性和传染性物品:如农药、锂电池、催泪弹等;放射性物质;

腐蚀品:如蓄电池、碱性的电池液;

未加消磁防护包装的磁铁、磁钢等含强磁的制品。

2、任何药品(注意与保健品的区别,固体状保健品可适量收寄)。

3、其他航空禁运品。如粉末状物体(不论何种颜色)、液体(不论使用任何包装)、外包装有危险标志的货品、含有国家音像制品(含CD、VCD)、刀具、榴莲、砖块、沙石、带气火机、涉及”武器”和”枪支”概念的任何货品(含玩具)等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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